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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孟凡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孟凡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619号申请执行人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孟凡苍。申请执行人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凡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3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5189.01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其他途径,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3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嵩审 判 员  侯昭龙代理审判员  郑 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贺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