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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远超与李启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远超,李启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81执537号申请执行人张远超,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被执行人李启源,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业,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在执行张远超申请执行李启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启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7)黔0381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凌东审判员  明祖义审判员  陈 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