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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7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茂申请执行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茂,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7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茂,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法定代表人:谢先浩,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郑茂依据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3日作出的(2017)川07民终3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人工工资、进出费等共计292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7)川07民终3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郑茂支付租赁费、人工工资、进出费等共计292000元,本案执行到位金额18848.32元,未执行金额273151.68元。现因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郑茂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722执7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身份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等随时向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烈审判员 余致金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武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