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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9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北京市鑫嘉鑫时代物流有限公司、青岛骐速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鑫嘉鑫时代物流有限公司,青岛骐速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9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鑫嘉鑫时代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振,北京市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骐速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迟焕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栋,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鹏,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市鑫嘉鑫时代物流有限公司,因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民初35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鑫嘉鑫时代物流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并未与青岛骐速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物流运输合同,不存在物流运输合同。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故本案应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针对上诉人的第一个请求,本案是管辖异议纠纷审理,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北京市鑫嘉鑫时代物流有限公司(代承运契约书)”记载的内容等起诉上诉人,本案诉求是否成立需要通过证据实体审理予以确认;上诉人关于管辖异议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代承运契约书的记载,本案货物运输目的地在胶州市,所以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永红审判员  林 虹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