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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240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德化县恒顺印刷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德化县恒顺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40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江北大道皇家滨城2、3号楼。负责人:谢建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荣辉、刘晓晔,福建天衡联合律师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德化县恒顺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城东工业项目区。法定代表人:赖呈堡,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德化县恒顺印刷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特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500万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德化县恒顺印刷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多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德化县恒顺印刷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德化县恒顺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址在德化县浔中镇城东工业项目区-1、1-6层的房产及其附属设施。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德化县恒顺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房产,买受人福建省德化县鹏源陶瓷工艺品厂以550.2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本次财产分配中,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合计受偿4426719.17元。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炜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传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