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陆正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陆正祥,徐秋霞,徐春财,朱桂珍,施义德,徐根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财保6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A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周晨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宋勇,该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陆正祥,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申请人:徐秋霞,女,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申请人:徐春财,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申请人:朱桂珍,女,1973年1月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申请人:施义德,男,196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申请人:徐根霞,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陆正祥、徐秋霞、徐春财、朱桂珍、施义德、徐根霞在有关金融机构存款83527.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或应得收益(含股权),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陆正祥、徐秋霞、徐春财、朱桂珍、施义德、徐根霞在有关金融机构存款83527.3元,期限一年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或应得收益(含股权),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855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阮文生审判员 钱 萍审判员 叶宏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