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民初2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德阳市富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诉被告曾宪金业服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富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曾宪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682民初2308号 原告:德阳市富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方亭街道办金河东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696970549N 主要负责人:黄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丙会,女,生于1974年7月13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德阳市。 被告:曾宪金,男,生于1965年8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原告德阳市富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与被告曾宪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义务,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 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市富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德阳市富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诗颖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