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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叶天碎与赵余良、金彩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天碎,赵余良,金彩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1153号原告:叶天碎,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陈星兴、黄渊明,浙江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余良,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金彩芬,女,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天碎与被告赵余良、金彩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天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叶天碎负担。审 判 长  李旭丹人民陪审员  陈 宪人民陪审员  林晓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虞雨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