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1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北京五环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与王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五环汽车装备有限公司,王君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10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五环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北河村村委会北侧1500米。法定代表人:于庆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学宇,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柏旺,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君,女,1991年6月11日出生,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生会,吉林博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增誉,吉林博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五环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7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五环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五环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五环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五环汽车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解学锋代理审判员 霍思宇代理审判员 李 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矫冰玉书 记 员 温宇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