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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3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广明与刘智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明,刘智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1093号原告:张广明,汉族。被告:刘智勇,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明诉被告刘智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刘智勇已与原告张广明协商处理,原告张广明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广明负担。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登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