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3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广明与刘智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明,刘智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1093号原告:张广明,汉族。被告:刘智勇,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明诉被告刘智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刘智勇已与原告张广明协商处理,原告张广明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广明负担。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登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