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一朗、宋才美、宋德喜、宋又喜、蔡新立与被执行人刘强明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722执709号宋一朗、宋才美、宋德喜、宋又喜、蔡新立、刘强明本院执行的宋一朗等申请刘强明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经被执行人刘强明自动履行,执行金额2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2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