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金荣、张玉英、林天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金荣,张玉英,林天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8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小溪镇北环路8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628705264882Q。法定代表人:曾瑞锋,理事长。被执行人:林金荣,男,195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张玉英,女,195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林天宝,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金荣、张玉英、林天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9873.88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林金荣、张玉英、林天宝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送达限制消费令,并决定对林金荣采取罚款措施。我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许春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琼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