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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执恢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恢176号申请执行人:沈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某某镇某某村*组。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米厂。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恢复申请执行人沈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4.5万元。本院在执行沈某某与张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本案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张某某修建的城固县栗府嘉园小区北单元东第一栋三层房屋,作价34.5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沈某某。利息部分,沈某某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或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某某的修建的城固县某某小区。房屋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沈某某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沈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被执行人张某某有协助义务。三、(2015)城民初字第00737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执行内容执行完毕。执行员  黄宝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