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与肖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肖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715号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普瑞大道二段888号。法定代表人:王洪辉。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鹭,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俊,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鹏,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谷大道658号(湖南麓谷信息港1004)。负责人:韩云辉。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肖鹏、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高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樊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