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多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多兴,尚肖(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554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邢台市中兴西大街。法定代表人程春喜,董事长。被执行人尚多兴,男,1949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被执行人尚肖(小)荣,女,1952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08)邢民初字第6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尚多兴、尚肖(小)荣银行存款4736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胜敏审判员 李会军审判员 蒋铁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艳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