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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执17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夏建宏与文登区明辉房产销售中心、郭小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建宏,文登区明辉房产销售中心,郭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1718-1号申请人夏建宏。被告文登区明辉房产销售中心。被执行人郭小辉。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郭小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小辉在中国工商银行42×××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