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17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夏建宏与文登区明辉房产销售中心、郭小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建宏,文登区明辉房产销售中心,郭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1718-1号申请人夏建宏。被告文登区明辉房产销售中心。被执行人郭小辉。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郭小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小辉在中国工商银行42×××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