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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5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马义学与夏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义学,夏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5158号原告:马义学,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夏学文,67岁,住德惠市。原告马义学与被告夏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马义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夏学文给付借款人民币15000元。事实与理由:2006年7月1日,夏学文向马义学借款人民币15000元,同时出具借据一枚。经马义学多次索要,该款至今没有给付。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时应当提供被告明确的信息,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马义学不能提供夏学文的具体送达地址及送达线索,亦不能提供其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依法应驳回马义学的起诉。待马义学掌握夏学文的送达信息后可再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义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邮寄费112元均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尚祖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