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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执13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任从海与肖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从海,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1321号之一申请人任从海,男,汉族,生于1950年9月12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双江乡。被执行人肖荣,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11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双江乡。申请人任从海与被执行人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7年5月24日作出的(2017)川1325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任从海申请执行。经查证,被执行人肖荣名下无存款,有房产,已查封,但不便处置。双方就案件案款支付方式已达成协议,被执行人肖荣已向申请人任从海支付80000元现金,并承诺余款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5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斌审判员 帅国建审判员 张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