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5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志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317号被执行人张志强,男,1990年7月15日生,山西省寿阳县人。被执行人张志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2017)晋0725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张志强于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罚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移送立案执行。2017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志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志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张永生人民陪审员 郝海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聂伟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