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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2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江西昌靖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昌靖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02民催2号申请人:江西昌靖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景德镇市珠山区东郊茅家坂,社会信用代码号为91360200723931079R。法定代表人:徐毅,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云多,公司职工。申请人江西昌靖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7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30100051/22733294;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圆整(出票人:江西昌靖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九江永昌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出票日期:贰零壹陆年壹拾壹月零叁拾日;到期日:贰零壹柒年零伍月零叁拾日;付款行:交通银行景德镇分行营业部)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西昌靖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合计900元,由申请人江西昌靖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负担。审判长  刘村军审判员  程景儒审判员  夏亚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晓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