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3执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麻某某申请执行冯某甲、冯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某某,冯某甲,冯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1126号申请执行人麻某某,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冯某甲,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冯某乙,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麻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甲、冯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舆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3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冯某甲、冯某乙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冯某甲、冯某乙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冯某甲、冯某乙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晓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冯雪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麻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