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6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刘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刘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6民初1588号原告:邓某某,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方(特别授权代理),枣庄山亭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9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与振兴路交叉口东北角。负责人:赵新祥,总经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刘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邓某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以与被告刘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敬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