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38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乌兰图嘎镇术辉化肥经销处与吕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乌兰图嘎镇术辉化肥经销处,吕金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3874号原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乌兰图嘎镇术辉化肥经销处。经营者:华术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尤金林,前郭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金山,男,38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乌兰图嘎镇术辉化肥经销处与被告吕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进行送达,现被告吕金山已经不在前郭县长龙乡大合村居住。本院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乌兰图嘎镇术辉化肥经销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乌兰图嘎镇术辉化肥经销处。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韩丹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楠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