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武红社、李套套与杨进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红社,李套套,杨进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359号申请执行人武红社,男,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底店乡。申请执行人李套套,男,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底店乡。被执行人杨进良,男,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流曲镇。申请执行人武红社、李套套与被执行人杨进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渭中法刑一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3872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528执3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海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