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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22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白雨茹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雨茹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122刑初98号公诉机关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雨茹,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盘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盘县检刑诉字(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雨茹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詹天宇、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雨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盘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雨茹自2017年1月至3月期间,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盘山县高升镇一处厂房内非法擅自生产,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泥直接排放到厂区西侧无任何硬化和防渗措施的排水沟内形成渗坑。经盘山县环境局认定,白雨茹涉油加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泥为危险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8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监测报告、被告人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雨茹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白雨茹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所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雨茹自2017年1月至3月期间,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盘山县高升镇一处厂房内非法擅自生产,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油水混合物及废油泥直接排放和倾倒在厂区西侧无任何硬化和防渗措施的排水沟内形成渗坑。其间,他共安排雇佣的工人从院内水泥池子向该排水沟内排放过3次油水混合物,往排水沟里倾倒过8手推车左右废油泥。经盘山县环境保护局认定,白雨茹涉油加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泥为危险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8类。另查明,经盘锦市双台子区司法局审前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白雨茹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及本院调取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明:2017年3月16日,盘山县环保局对位于盘山县高升镇一油品加工厂进行检查。经查,该厂承租人白雨茹2017年1月至3月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油通过软管直接排放到厂区西侧一排水沟,该排水沟长度70米、宽度1.5米,无任何硬化和防渗处理,内有大量废油形成渗坑。经对照《国家危险度物名录》,该厂所排放的油水混合物为危险废物(HW08类900-221-08)。2017年3月18日,盘山县环保局将案件移交至盘山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同日该局将犯罪嫌疑人白雨茹找到公安局接受讯问,白雨茹对涉嫌环境污染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关于高升镇张荒村白雨茹涉油加工厂利用渗坑排放危险度物案件移送的情况调查报告证明:盘山县环境保护局认为白雨茹涉油加工厂利用排放危险废物的不法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3、盘山县环境保护局对高升镇白雨茹涉油加工厂产生废油泥确定为危险废物的书面认定证明:高升镇白雨茹涉油加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泥,属于《国家危险度物名录》中HW08类900-221-08废燃料油及燃料油储存过程中产生的油泥,可以认定为危险废物。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他通过亲戚介绍来到位于盘山县高升镇张荒村村委会对面的白雨茹的厂子干活,另外在这个厂子干活的还有“老刘”和“小伟”.他们三人没有具体分工,主要负责厂子里来油罐车需要中转存放油时,把罐里的油抽到油罐旁边的铁槽子里,然后从铁糟子里将油抽到厂子里的储油罐内。如果有油罐车来清洗罐的,他们直接将油罐车的罐底油抽到油罐旁边的铁槽子内,然后再将铁槽子内的油抽到储油罐内,之后他们进到油罐里清洁油罐。他们将油罐底下伐门打开排水,排放到厂子院内的水泥池子里,排出来的水是淡黄色的油水混合物。他来干活这段时问,水泥池子里的油水混合物没有处理过,同时没有对油罐进行过加热,也不知道来厂子的油罐内装的是什么油。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10日通过朋友介绍来到位于盘山县高升镇张荒村白姓老板经营的厂子打工,厂子只有他、刘某1、王某三名工人。他们三人负责把油罐车里的原油抽到院内的油罐里,然后把油罐车里和院内油罐内剩下的杂质和水排到院内的水泥池子里,把院内油罐里分离出来的油水混合物也排到下面的水泥池子里。卸在水泥池子里的油水混合物都顺水泥池子由东至西流到罐西侧的大水泥池子里。他一共卸过六七车油,每车能往罐里卸七八百斤油,同时每次从院内油罐往水泥池子里排一两百斤油水混合物。他们厂子锅炉房对面有一个罐,每个罐底下都有阀门,阀门底下有水泥池子,这些水泥池子是相连的,厂子西侧有一油坑。每次卸完油之后,白老板就让他们三个工人用一个小推车把洒落在院内的油泥装到小推车上,之后倾倒到厂子西侧的油坑里,他一共倾倒过两回油泥,每次小推车大约装几十斤油泥。倾倒油泥的土坑没有防渗措施。卸完的油没加过溫。6、证人阚某的证言证明:他于2017年春节刚过就到白雨茹的厂子打工。白雨茹让他从厂子院里的水泥池子将浑水抽到厂子院里厕所旁边的沟里,放过一次,放了3、4分钟,排放的是发黑的浑水,具体排放多少他不知道,他来之前沟内就有浑水,但不道如何形成的。7、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初,他来到位于高升镇张荒村白姓老板的厂子打工。厂子内西侧有七个储油罐,储油罐下面是用水泥砌的排水沟,通往储油罐罐头位置的一个水泥砌的池子,工人只有他、王某和刘某某,他们三人没有明确分工。当拉油的油罐车进院以后,他们用泵将罐底油抽到储油罐内,每次大约能从油罐车内抽出700-800斤左右,因为油罐车内的油拉到厂子时带着温度,所以不用对油罐加热,油和水就可以分离出来。将油罐车内的油抽完以后,将堵在油罐下面的排水阀门打开,储油罐内的水通过储油罐下面的排水沟排到水泥池子里面,排出来的是黄色的油水混合物。他们还将油罐车内剩余的杂质和地上面散落的油和泥用车倒在院内的坑内。他来干活这段时问,水泥池子内的油水混合物没处理过,总计来过7、8台油罐车,每次最多卸700-800斤油到储油罐里,每次油罐车内的杂质大约100斤左右被倾倒在院内的坑里面。8、辦认笔录证明:经刘某1辨认,白雨茹就是其打工所在厂子的老板。9、盘山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10、盘山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经现场检査发现,盘山县高升镇一处废旧厂房内现有一处非法加工点,厂内有约50立卧罐7个,每个罐中有少量存油,存量无法计算,卧罐周边有跑冒的油污,日测工艺为简单加热提水去渣,共2台约半吨立式导热油锅炉,少量存煤,现场目前未生产;西侧有一条未进行任何硬化处理的排污油渠,内有一定量的废油,沟渠宽约1.5米,长度约60-70米。11、被告人白雨茹的供述证明:2017年1月中旬,他从他人处租用位于盘山县高升镇的厂子用于临时倒运油罐车内的油,但未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他自己有两台45吨的油罐车运输不同品种油品时,在该厂内对油罐内的油进行倒置及对油罐内进行清洁。厂内建有七个储油罐,一台锅炉,两个抽油泵在七个储油罐北侧第一个油罐旁边有两个铁槽子,西侧有一个水泥池子,厂子院内储油罐底下有水泥砌的导流槽。当油罐车向储油罐倒油的时候,喷洒出来的油会通过导流槽流到水泥池子里,如果油罐车剩下的油底子就排放到水泥池子里。该厂使用至今,进来过10多车油,每车大约40-43吨左右油。如果是满罐油的时候,就将油罐车尾部的管接到厂子院内的铁槽子里,然后将油罐里的油排放到铁槽子里,再用管从铁槽子接到储油罐上,通过泵将铁槽子里的油抽到储油罐里;如果是储油罐往外导油,若储油罐内的油是有温度的,就直接用泵接上管往油罐车上的油罐里抽油,若储油罐内的油是凉的,就通过烧锅炉,然后再通过连接锅炉和储油罐内部底下的管线给油加温,把油变稀,再将油抽出来;如果进入厂子的油罐车只有油底子,就通过油罐车后面的阀门连上管,在将管的另一侧连到厂子院内的水泥池子里,将油罐内的油底子排放到厂子院内的水泥池子里。院内的水泥池子满了之后,他让工人通过黑色塑料管下到水泥池子底部,该塑料管另一端通往厂子西侧院内的水沟里,然后用泵往外抽,将水泥池子内的油水混合物排到水沟里。该水沟没有相关的防渗等安全措施。他还让工人向该水沟内倾倒过导油时洒在地面上的油所造成的油泥。期间,他共安排工人从院内水泥池子向沟内排放过3次油水混合物,往沟里倾倒过8手推车左右油泥。1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白雨茹的自然情况。13、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经盘锦市双台子区司法局审前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白雨茹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本院认为,被告人白雨茹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白雨茹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白雨茹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雨茹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俊梅审 判 员  吴军洲人民陪审员  陶 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