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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民终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海兵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海兵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民终49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海兵。上诉人陈海兵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704民初2309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陈海兵上诉请求:裁定湖北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陈海兵因鄂州市中心医院违规医疗行为导致双腿严重受损。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暂无评残依据的错误鉴定,致使陈海兵合法权益在之前的诉讼中未得到充分的保护。2017年3月15日,经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上诉人伤残等级为十级。根据省高检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如今后其身体因该医疗行为出现功能受限的情况具备评残条件,亦可另行主张权利。故,鄂城区法院不予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特提出上诉。本院认为,陈海兵与鄂州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陈海兵于2015年5月4日提起诉讼,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鄂州市中心医院赔付陈海兵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43993.12元,其中包括: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陈海兵对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6)鄂07民终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陈海兵申请再审,湖北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民申10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陈海兵的再审申请。上述诉讼的一审、二审、再审裁判均已生效。陈海兵此次起诉鄂州市中心医院,要求赔偿已为上述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虽提供了构成十级伤残的新证据,但其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且此次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标的亦与前诉相同,构成重复起诉。故,陈海兵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刚审判员 黄剑萍审判员 赵国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培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