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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6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乐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威盛汽车维护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乐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成都市威盛汽车维护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7民初6351号原告:成都乐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谢清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江,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威盛汽车维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法定代表人:蒋一可,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勇,四川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都乐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途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威盛汽车维护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江,被告威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乐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1312元及逾期损失(从2015年12月1日起,以21312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前,被告一直在原告处购买汽车易损配件,先货后款。2015年12月1日,双方对账确认2015年1月至4月,原告累计供货21312元,货款未付。被告威盛公司辩称,认可双方合同关系;但对账后被告支付了15170元,应当予以扣减。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汽车配件。双方对2015年账期(双方2015年账期截止2015年11月30日,2016年12月1日以起,计入2016年)内账目进行对账,确认1-4月份被告欠货款21312元。对账后,被告于2016年4月25日,2016年8月25日分别向原告法定代表人谢清泉转款3970元、11200元。原告陈述称,双方对账后原告供货110132元,对方支付102536元。2016年4月25日,2016年8月25日货款为对账后交易的一部分,并向本院提交物流单、发票若干(其中2016年9月13日的发票金额为11200元)。被告认可对账后,双方仍进行交易,但不认可物流单据真实性与关联性。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争议焦点为2016年4月25日,2016年8月25日两笔付款系支付对账单中确认的欠款还是对账后新交易的货款。对此本院评析如下:1.转账凭证中仅注明“货款”并未注明支付具体账期;2.双方对账后,有频繁交易并多次支付货款,通过原告提交的物流单(并未记载标的、金额、以及签收人员身份)及增值税发票并不能清楚核算对账后的完整交易数量、金额以及被告的付款金额;3.虽然2016年8月25日转账金额与2016年9月13日的发票金额一致,另一笔3970的转账却无与之金额相对应的发票,即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按转账金额出具发票的交易惯例。综合上述事由,原告主张2016年4月25日,2016年8月25日两笔款项系支付对账后交易的货款的事实主张,证据不充分,不能获得盖然性确信,本院不予采信。将两笔金额扣减后,被告尚欠货款6142元。应履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关于逾期损失的诉请求,原告主张从2015年12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但计算基数应以6142元为准。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21312元及逾期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市威盛汽车维护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成都乐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42元及逾期损失(从2015年12月1日起,以614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逾期损失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成都乐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减半收取185.50元,由原告成都乐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130元,被告成都市威盛汽车维护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曾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