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1332号原告张某,女,1980年2月2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团结街北门委八组。身份证号码220582198002250740。被告隋某某,男,1981年9月3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教师,住所地集安市团结街北门委八组。身份证号码22058219810930071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销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艳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