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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广友与金焕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友,金焕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731号原告:王广友,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现住龙井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迎,吉林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焕一,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住龙井市。原告王广友与被告金焕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王广友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广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友撤诉。案件受理费323元(原告王广友已预交323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原告王广友负担。审判员  王家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香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