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广友与金焕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友,金焕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731号原告:王广友,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现住龙井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迎,吉林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焕一,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住龙井市。原告王广友与被告金焕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王广友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广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友撤诉。案件受理费323元(原告王广友已预交323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原告王广友负担。审判员 王家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香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