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行审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甘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彪、魏珊珊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甘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彪,魏珊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702行审85号申请执行人甘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力,系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滚其忠,系该委员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金惠,系甘州区乌江镇人民政府计生办主任。被申请执行人张彪,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申请执行人魏珊珊,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申请执行人甘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甘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3月25日对张彪、魏珊珊作出的区卫计委(乌)征决字[2017]0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区卫计委(乌)征决字[2017]0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甘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区卫计委(乌)征决字[2017]0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甘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区卫计委(乌)征决字[2017]0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128262元的内容,由本院予以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刘 艳审 判 员 曾俊国人民陪审员 王彩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芙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