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执12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刘良菊与褚运国债权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1522执1223号之二刘良菊:你与褚运国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522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褚运国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施孝田、刘良菊偿还褚运国借款5万元,并从2015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18%(月息一分五厘)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偿清时止。二、施孝田、刘良菊偿还原告褚运国借款21万元,并从2015年8月9日起,按年利率18%(月息一分五厘)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偿清时止;施孝田已付1万元,从利息中冲抵三、汪国玉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四、施孝田负担案件受理费3152元,诉讼保全费2188元,共同负担执行费536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