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付婷婷、吴景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婷婷,吴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954号申请人:付婷婷,女,汉族,1986年3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霞,女,回族,1980年7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吴景明,男,汉族,1987年8月21日出生,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泽良,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强,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付婷婷与被申请人吴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03民初884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景明银行存款282854.98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杨 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畅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