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50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刘重华与湖南融城时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唯德医院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重华,湖南融城时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唯德医院有限公司,长沙唯德泌尿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5071号原告:刘重华,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融城时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新路村韶峰星苑综合楼307房。法定代表人:尹斌。被告:长沙唯德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29号202号。法定代表人:韦德举。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荣,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唯德泌尿外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新路村韶峰星苑综合楼708、709房。法定代表人:郑凤林。原告刘重华诉被告湖南融城时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城公司)、长沙唯德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德医院)、长沙唯德泌尿外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德泌尿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中,本院查实融城公司已于2017年5月24日因决议解散清算后注销登记,并告知刘重华。刘重华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融城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此外,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融城公司经过清算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公司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其已非适格诉讼主体。刘重华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重华撤回对被告湖南融城时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匡迪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余银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