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胡涛与李泽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涛,李泽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921民初1164号原告胡涛。被告李泽生。委托代理人李雪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涛诉被告李泽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涛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胡涛承担。审判员杨文军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王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