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4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良清与陈凌飞、马鞍山市顺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清,陈凌飞,马鞍山市顺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花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4382号之一原告:李良清,男,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芳,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凌飞,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马鞍山市顺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安徽花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清诉被告陈凌飞、马鞍山市顺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花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良清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及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李良清承担。审 判 长 刘明荣人民陪审员 蔡桂梅人民陪审员 杨慧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爱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