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4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虞小英、江西绿峰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小英,江西绿峰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黎军,谭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4执266号申请执行人虞小英,女,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私营业主,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江西绿峰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横峰县岑阳镇解放中路龙华商城E7-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563826949K。法定代表人郑黎军,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黎军,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被执行人谭晓云,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虞小英与被执行人江西绿峰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黎军、谭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绿峰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黎军、谭晓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虞小英借款50000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650元,未执行到位2565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绿峰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黎军、谭晓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询等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西绿峰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黎军、谭晓云车辆信息、房产信息、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等财产信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正刚审 判 员 占润鸿代理审判员 程机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