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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91执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1140韦倩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倩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91执1140号被执行人:韦倩倩,女,1982年4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新疆温宿县。关于韦倩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开刑二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韦倩倩应交纳罚金人民币115000元。因被执行人韦倩倩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根据本院刑庭的移送,本案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韦倩倩名下有银行存款以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委托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新疆阿拉尔市垦区人民法院对韦倩倩名下不动产状况以及家庭现状进行调查均因被执行人户籍地不再该院管辖范围内被退回。本院最终于2017年9月7日委托新疆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对韦倩倩名下不动产状况以及家庭现状进行调查,查明韦倩倩处于无业状态,生育子女2人,其丈夫亦无固定工作,其名下无房产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9月1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韦倩倩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委托新疆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状况以及家庭现状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开刑二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关于韦倩倩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审判长  周冬林审判员  陈 冲审判员  缪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