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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华义与王应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华义,王应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826号原告:徐华义,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委托代理人:光建,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应龙,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徐华义诉被告王应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徐华义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华义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行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华义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徐华义负担。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岚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