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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四川广运集团旺苍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鑫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广运集团旺苍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鑫物流有限公司,高弟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22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广运集团旺苍有限公司,住所地旺苍县。法定代表人:欧浩,经理。被执行人:南充市嘉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法定代表人:蓝祥强,经理。被执行人:高弟国,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11日,住四川省旺苍县。现在绵阳川北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四川广运集团旺苍有限公司(下称广运集团旺苍公司)申请执行南充市嘉鑫物流有限公司、高弟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广运集团旺苍公司在申请执行时将被执行人南充市嘉鑫物流有限公司误写为“南充嘉金物流有限公司”,导致案件不能查控财产。同时被执行人高弟国正在服刑期间,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执2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敏审判员  杨 智审判员  张益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冷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