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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23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志君与刘俊、董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君,刘俊,董存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23民初1124号原告王志君,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152633195608164810,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刘俊,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2221971********,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西河乡圐圙点素旧村。被告董存良,男,1944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2221944********,汉族,退休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兴顺西镇红泥井村。原告王志君与被告刘俊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王志君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被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君撤回起诉。审判员  姜泽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XX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