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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发亮、张秀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发亮,张秀忠,纪生余,张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李发亮,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秀忠,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纪生余,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秀梅,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李发亮与被执行人张秀忠、纪生余、张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焕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凤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