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3民终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蒋小弟与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小弟,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终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小弟,男,195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庆,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闵行区梅陇曹行伟兴贸易商行因与被上诉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31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以已经与上海闵行区梅陇曹行伟兴贸易商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经上海闵行区梅陇曹行伟兴贸易商行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3131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吴盈喆代理审判员 朱宇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小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