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初209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文全与重庆平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全,重庆平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20920号原告:王文全,男,汉族,1961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唐建林,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小梅,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平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云湖路3号附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60523532K。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建,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文全与被告重庆平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的工商登记地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云湖路3号附1-58号,但在该地址已无实际办公场所,被告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重庆市曙光都市工业园;原告工作受伤地址在被告承建的渝北区中央公园鲁能城建筑工地。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本案中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或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员 朱春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于春林书 记 员 陈艳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