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青林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青林,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702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大冶市保康巷26号。法定代表人:冯维汉,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青林,男,197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大冶市。被执行人:李清,女,1983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大冶市。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青林、李清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63696元。1、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通过法院邮政专递形式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限期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2、2017年4月24日起,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等多次对上述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财产。3、因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经过及执行措施,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余砚文审判员 曹中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梦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