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2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王江与姜树和、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姜树和,姜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2748号原告:王江,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姜树和,男,1957年10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姜英,女,1983年6月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诉被告姜树和、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王江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江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佟陆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雪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