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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3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成都至联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绿地集团成都申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至联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绿地集团成都申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3616号原告:成都至联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和西二街***号**层。法定代表人:鲜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绿地集团成都申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寺龙井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志文。原告成都至联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成都申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成都至联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至联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至联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成都至联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银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