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湖南长沙长鸿实业有限公司与郑泽建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长沙长鸿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启登峰物流有限公司,郑泽建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3111号申请人:湖南长沙长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莲湖社区高塘岭大道2号4楼。法定代表人:朱桂洪。被申请人:成都启登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新繁大道198号长德新世贸农副产品(物流)批发中心一期A区1-3-30号。法定代表人:吴明伟。被申请人:郑泽建,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原告湖南长沙长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启登峰物流有限公司、郑泽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长沙长鸿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启登峰物流有限公司、郑泽建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长沙长鸿实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XXX**的嘉恒塞纳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长沙长鸿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启登峰物流有限公司、郑泽建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湖南长沙长鸿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XXX**的嘉恒塞纳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车辆交易权,冻结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湖南长沙长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汪 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熊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