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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民初24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北京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会翔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会翔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民初24467号原告:北京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昭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增,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会翔,女,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北京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居物业公司)与被告陈会翔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告东居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会翔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居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会翔立即支付智学苑小区×号楼×单元×室供暖费3292.8元;2、诉讼费由被告陈会翔承担。事实与理由:我公司负责智学苑小区的供暖服务,2012年,陈会翔入住智学苑小区×号楼×单元×室,该房屋建筑面积54.88平方米,陈会翔一直享受我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但其一直欠交2013年至2015年度的供暖费。故我公司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求。被告陈会翔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原告就其主张提交了委托代收供暖费用协议、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收费明细单等证据,本院对此审核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2���12月1日,东居物业公司与北京市东北旺农场签订委托代收供暖费用协议,约定北京市东北旺农场向东居物业公司管理的北京市海淀区梅园小区、兰园小区、竹园小区、菊园小区、菊花盛苑小区、梅甲一小区、东旭园小区、东馨园小区、铭科苑小区、智学苑小区等生活小区提供冬季供暖,供暖费价格按北京市物价局有关规定及海淀区住宅锅炉供暖管理办公室的批复标准执行,东居物业公司负责及时向上述小区的个人、单位等采暖用户收取供暖费用等。2012年10月24日,陈会翔与北京市东北旺农场签订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约定北京市东北旺农场为陈会翔的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智学苑×号楼×层×单元×号房屋(建筑面积54.88平方米)提供供暖等。陈会翔未交纳2013年至2015年度的供暖费共计3292.8元。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实信用原则。北京市东北旺农场为陈会翔提供供暖服务,并授权东居物业公司代为收取供暖费。陈会翔作为供暖受益人,应交纳供暖费用。现东居物业公司要求陈会翔支付拖欠的供暖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陈会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会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O一三年至二O一五年的供暖费三千二百九十二元八角。如果陈会翔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北京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陈会翔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XX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