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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昆明意阳指广告有限公司与云南绿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意阳指广告有限公司,云南绿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147号申请执行人:昆明意阳指广告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绿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昆明意阳指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绿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房管、车管、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因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执11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吕 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学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