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5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姜友芳与王崇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友芳,王崇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5民初284号原告:姜友芳,女,1966年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王崇喜,男,1953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原告姜友芳与被告王崇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姜友芳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姜友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友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姜友芳负担。审判员 孙 宜 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阿木尔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