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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5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姜友芳与王崇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友芳,王崇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5民初284号原告:姜友芳,女,1966年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王崇喜,男,1953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原告姜友芳与被告王崇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姜友芳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姜友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友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姜友芳负担。审判员 孙 宜 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阿木尔举 关注公众号“”